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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快查处,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来源:武进日报 作者:骆冬明 记者 鞠燎原 日期:2018-01-17 10:09:50  报料热线:86598222

  bet365赔率讯(骆冬明 记者 鞠燎原)2017年,区环保局严格贯彻新环保法,规范执法,始终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查处了一大批环境违法案件,力促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设施改造升级和依法依规经营,全力促进全区环境质量要素持续好转。

  去年共计立案调查案件528件,已作出487件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3726万元,分别同比增长50%和26%。同时,注重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新手段、新措施,切实加大惩戒力度,查处按日计罚6件,实施按日计罚356万元。作出查封(扣押)决定104件;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18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8件,已行政拘留6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罪26件,已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42人。现将2017年下半年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薛某某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9月1日,区环保局对薛某某的金属表面处理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项目生产过程中清洗工段有清洗废水产生,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清洗槽正有水汇集至车间北侧墙底部的一个洞,再通过PVC管道流至车间北侧窨井。经监测,车间北侧窨井内上方PVC管道排放水污染物浓度pH值12.47(无量纲),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

  10月16日,区环保局针对其个人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10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作出对薛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作坊已关闭。

  案例2

  电子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7年8月14日,区环保局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铝电解电容器项目正在生产,清洗工段废水从清洗槽中溢流至车间地面,经车间地面径流通过车间墙上的管道流入车间墙外的落水管道,最终排入厂区排水管道。上述清洗废水未进入与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直接经厂区管道通过厂南侧排放口向外排放。经监测,上述落水管道内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1100mg/L、氨氮23.9mg/L、总磷15.3mg/L,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发现,该单位还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

  10月9日,区环保局针对该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缴纳排污费3倍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治;对其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后于10月2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3

  某机械加工厂

  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7年7月26日,区环保局对某机械加工厂电机配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酸洗、除油后的工件需要清洗,有清洗废水产生,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将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生产。清洗废水沿除油车间水泥地面上一条宽约5厘米的沟槽,穿过除油车间西墙底部洞口,进入一水泥坑,再经水泥坑西面的一个洞口通过地下管道排放。经监测,水泥坑积存水污染物浓度为pH4.76(无量纲)、铜21.5mg/L、锌0.15mg/L、总铬2720mg/L。

  9月25日,区环保局针对该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就建设生产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将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生产等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偷排废水总铬超过国家标准1812倍、铜超标42倍,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目前,该单位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4

  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7年6月7日,区环保局对某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静电喷塑项目正在生产,酸洗工段生产时有氯化氢废气产生,配套建设有一套采用碱液喷淋吸收处理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但设施停运,喷淋泵不在运行。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单位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检查发现,该单位还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

  8月28日,区环保局对该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及违反挥发性有机废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5

  某车辆配件厂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7年,区环保局依法对某车辆配件厂从事的不锈钢电解抛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废水从车间西侧排水沟溢流,通过PVC管道外排至附近河道。经监测,该单位通过暗管排放的生产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镍和铜的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及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害物质的”的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目前已侦查结束,由检察机关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公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6

  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7年,区环保局对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牙科医疗器材项目进行巡查,发现其在厂房5楼擅建了一个酸洗、电解、清洗车间,并配套了高锰酸钾去氧化皮工段。检查时,项目正在进行电解作业,废气未有效收集,气味呛人。清洗池有液体残留,并经清洗池底部塑料暗管进入雨水落水管,排放至车间外雨水沟,并最终排放至园区雨水管道。经监测,落水管弯管内积存水镍浓度231mg/L,超过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标准的230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以上4种情况均可视同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该单位多次将酸洗电解废水排放至园区雨水管道,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目前,该案已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责任人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局长张卫星:

  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从思想上真正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铁腕治污”势在必行,区环保局将进一步贯彻十九大精神,用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从重从快查处,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责编: zhuange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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