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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卖房后毁约 法院:合同有效再赔5万
来源:常州网 作者: 日期:2017-08-05 10:46:07  报料热线:86598222

  常报全媒体讯 “违约了,支付点违约金就行了”,面对房价疯涨背后的利益,大部分人宁愿“花小钱,赚大钱”。这样的如意算盘,真能打得响吗?金坛的一位房主因中途毁约,被买家告上法院。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主不仅要支付5万元违约金,还必须协助买家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2015年,金坛市民刘某贷款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期房,总价60多万元,2017年4月交付。去年5月,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刘某将房子以原价卖给了蒋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违约,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蒋某当场付了5万元定金。今年初,这套房屋已满足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该地段房价也翻了倍。到了4月,蒋某找到刘某,要求其协助过户时,刘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多次沟通未果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刘某辩称,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支付了违约金,对方就不能再要求自己继续履行合同。况且,房屋到目前为止还未领取产权证,如果交易的话就违反了《城市房屋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刘某表示愿意退还5万元定金,但不承担违约金,也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市房屋管理法》的这项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认真履行。蒋某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当天即支付定金,应视为已适当履行了该时间节点的付款义务,房主有明确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造成蒋某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惩戒失信行为,法院判决刘某在限定日期内将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之后要协助蒋某办理产权变更事宜,同时支付5万元违约金。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法官从保护买家“信赖利益”出发,最终让房主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常州男子卖房后毁约 法院:合同有效再赔5万

责编: feng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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