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声明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双方两不相干,而且前妻也在声明书上签了字。但是,他的这则声明在法官眼里是无效的,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能以声明解除。日前,溧阳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父亲林某被判需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林某与蒋某于2015年5月离婚,婚生女小林尚未成年,双方约定:女儿跟母亲蒋某生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哪知,林某支付抚养费到当年11月后,竟一直没有再付。今年8月,小林诉至溧阳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未付的抚养费8万元,以后一直按每月4000元支付。
对于女儿的诉请,林某表示,他其实已无需支付抚养费了,因为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父女关系。他拿出了一张写于2015年11月的声明书,称因为经济条件所限,无法长期按每月4000元支付女儿抚养费,他提出每月支付2500元,前妻不同意。于是,他与前妻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离婚协议约定2015年12月起失效;即日起,女儿的抚养权及更名自由权由蒋某所有;林某放弃对女儿的所有权利及责任,不再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林某不得干扰女儿的生活,再与女儿无任何关系,不经同意不得看望。
见林某拿出这份声明书,蒋某十分生气地说,自己签字实属无奈。2015年11月,林某与她电话协商,称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将女儿每月的抚养费调整为3000元,其余的1000元在年底一次性支付,当时她同意了。可她考虑了一夜后,觉得这么做不靠谱,就拒绝了林某的协商要求,要求仍然按照每月4000元支付,但林某没有任何回应。11月15日,林某仅付了2000元。第二天,她带着女儿追到溧阳,向林某催要剩余的抚养费。林某提出,如果要剩余的2000元,就必须签这份声明书。因为女儿月底要缴课外辅导费,为了能拿到钱,她就签字了。她认为,声明书严重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声明书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能以一方或双方的声明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此类声明而免除,该声明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考虑到林某现有收入状况、小林的实际需求及本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将林某承担的生活费调整为每月1300元,教育费调整为每月3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付清拖欠的抚养费后,自今年8月起,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1600元。
常州父亲声明与女儿断绝关系,拒付抚养费,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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